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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废止〈珠海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规定〉等8份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21〕23号)、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局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发现有8份部门规范性文件因贯彻落实国家、省文件,已被新的政策文件所替代,或因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内容已失效或无实际意义。

        二、废止的主要理由

        (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珠财采管〔2008〕8号)与现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部分规定以及实际操作模式不符,已无实际意义。

        (二)《关于印发〈珠海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珠财采管〔2008〕9号)与现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部分规定以及实际操作模式不符,已无实际意义。

        (三)《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的通知》(珠财采管〔2008〕16号)与现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部分规定以及实际操作模式不符,已无实际意义。

        (四)《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规定〉的通知》(珠财采管〔2009〕4号)与现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部分规定以及实际操作模式不符,已无实际意义。

        (五)《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珠财采管〔2009〕5号)与现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部分规定以及实际操作模式不符,已无实际意义。

        (六)《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珠财〔2011〕78号)主要内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七)《关于印发〈珠海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财农〔2012〕1号)。《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府〔2018〕73号)对专项资金设立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六条(三)明确设立期限。所有专项资金必须明确执行年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设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后三个月内,市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而该文件已超过5年的设立期限,且超越我局职责权限。机构改革后,海洋资源管理板块的职能由原市海洋农业局转移至市自然资源局,且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拟定多年,部分条款与现行财政管理政策有冲突。

        (八)《转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财〔2015〕3号)已被新政策取代。2019年,省财政厅、人社厅重新修订了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出台了《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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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单位: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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