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洲新区筹备组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相关规定,经区筹备组同意,现将2023年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规定
2023年春节期间,鹤洲新区辖区筹备组(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举办。
二、注意事项
(一)辖区内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燃放、运输烟花爆竹。
(二)辖区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相关法规,辖区内非法生产、经营、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区相关执法部门、区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区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电话:0756-8686111(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110(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五)本通告自发布日实施。
鹤洲新区筹备组
2023年1月6日